第十三屆家長教師會委員名單
職位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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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吳秀珠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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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 |
余鈴娜女士 |
鄭合華副校長 |
康樂: |
楊偉玲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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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司庫: |
鍾雪梅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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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秘書: |
邱如青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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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務: |
吳秀珠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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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 |
戚美珊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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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 |
劉曉紅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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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何愛慈女士 |
周玉英老師 |
會章
1. 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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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東莞學校家長教師會。
2. 會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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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馬會道東莞學校。
3.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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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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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學習環境。
4.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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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士可以成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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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於該學年(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 就讀東莞學校之學生家長或其合法監護人,並已繳付該年度會費(會費由該屆常務委員開會決定),均為本會會員。惟每個家庭只可委任一位家長或監護人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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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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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員有權選舉理事及被選為常務委員會理事,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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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的義務。
5.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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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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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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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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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每屆最少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須舉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年的常務委員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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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獲最少十名本會會員提出討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十個工作天送交各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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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二十名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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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委員會由十一至十六名委員組成,其中六至十一名為家長會員及五名校方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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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教師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
教師會員應於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教職人員委任,並且在會上確認其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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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常務委員會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舉行首次會議,於家長及教師委員中選出以下的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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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在家長會員中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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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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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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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司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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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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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康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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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即由選舉當年十二月一日至兩年後的十一月三十日止,若新屆理事未能如期選出,則全體理事必須延任至新屆理事上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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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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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增選委員擔任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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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的所有會議當中,任何議決須得到與會人數的簡單多數票贊成,方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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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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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6. 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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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本會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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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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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主席、司庫及秘書任何兩位簽署,方屬有效。
7. 核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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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義務核數,負責每屆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8.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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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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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過半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各會員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